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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表学校管理校属企业,主要包括学校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合营企业等;
2、 负责审查、办理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审查、监督校属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借贷和日常经营行为;
3、 代表学校管理学校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文化大厦、兴发大厦、世纪馆(用于经营部分)、游泳馆(用于经营部分)、逸夫会议中心(用于经营部分)、校属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学校确定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墙体等;
4、 负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学校的商号、商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秘密等;
5、 负责协调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6、 负责核定学校外地办学机构办学、收费方案和上缴指标;
7、 负责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运行状况并协助基金会对可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8、 具体负责文化科技园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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